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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自然人公民权利的特征:
1、平等
2、内容的广度和统一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端:
《民法》第九条规定,从出生到死亡的公民,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公民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都有专门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
1、胎儿只要出生就可以存活,出生前的民事行为能力。
2、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某些情况下,胎儿被视为已经出生。
3、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认为在某些情况下胎儿被视为出生,只在某些事情上保护胎儿的利益。我国现行立法采用第三种方式。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根据《民法》第九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其作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故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终止的法律事实。民法中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民法的概念和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
民法是规范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系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
1.一般民法与狭义民法
一般民法: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和不成文的法律,包括商法;
狭义民法:特指商法以外的民法典。
2.实体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实体民法:规范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各种民法、规章制度等。
正式民法:成文的民事立法,按照一定的风格编译、民法典。
3.民法典和《民法》
民法典:系统编纂各种民法体系的立法文件。传统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括:一般的、物权法、债权法、家规、继承法,喜欢:《德国民法典》。
《民法》:我国民法典制定条件不成熟条件下的特殊民事立法形式,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内容。
4.民商法
人民和企业团结的国家:民法范围涵盖国家权力不直接干预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全部领域,其含义与私法相同。
一个商业和民政分离的国家:商法与民法的并置。
商业法:规范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5.公法和私法
公共法:与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以权力为中心,以秩序和服从为特征的法律;
私法:以民事主体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中心,以平等和自愿为特征的法律。民法。
(二)民法主体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任何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根据不同的调整对象,将法律划分为不同的法律分支。
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法律规定了某些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分为纵向社会关系和横向社会关系。
纵向社会关系是从属关系的社会关系。在社会关系的参与者之间存在管理和被管理、领导和服从、上下级关系、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横向社会关系是平等的社会关系。参与平等社会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改变、终止,互不管理、带领、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2.平等主体财产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意味着主题正在制作、分发、交换、消费工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权属关系和财产转让关系。
(1)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2)言论自由;
(3)等价支付。
3.平等主体人身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
平等主体之间的个人关系,指平等主体之间的密切人际关系、本身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1)人身关系本身没有财产内容;
(2)与特定人的个人关系,没有特定的人就没有意义;
(3)权利主体在人身关系中享有的权利不得转让、继承。
(三)民法的作用与意义
1.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最基本的财产关系、最大金额、核心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
2.民法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3.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主体只能是平等主体;
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只能是民事法律关系;
6.民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
民法概论
1.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法律分支,民法是指对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的规制、法人、管理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民商一体化,一般民法,我国没有正式的民法。
2.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现代民法 1804 年《法国民法典》代表。(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资产阶级现代民法始于 1897 宣布年份、1900生效年份《德国民法典》。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列宁).我们的国家《民法》1986 颁布年份。
3.民法主体: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的个人关系。
4.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对社会财富的生产、分发、在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主要特点:a 科目是平等的 b 通常是自愿的 c 在价值规律的支配下,人际关系是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个人属性,离不开主体的身体、社会关系不是基于经济利益,而是基于特定的精神利益。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要特点:a 主体地位平等 b 关于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力 c 与主体本人密不可分,无经济内容
5.我国民法具有以下特点:a 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b民法 c 作为行为准则和判断准则的民法 d 实体法 e 作为私法的民法
6.民法的任务是:a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b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c 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7.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的根本规则,其效力贯穿于所有民事法律制度,是民法立法的指南,是民法规范的解释者、适用的民法规范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8.民法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和补充功能。
9.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A 平等原则(第一原则):a 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b 民事主体依法平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c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d 民事主体民事责任的平等 B 自愿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兴趣、改变、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自愿原则的体现:a 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b 当事人对其真实意思负责。
(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契约自由) C 公平原则 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秉持社会正义、公平观念指导一个人的行为、平衡各方利益,社会正义、公平处理当事人纠纷的理念。公平原则的体现:a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均等 b 各方利益应平衡 c 当事人合理承担民事责任..D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值得信赖,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 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10.民法的起源:法律(宪法,基本民法,民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规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国家政策与海关。
11.民法的效力:A 民法的时效(法律不具有追溯力、新法废除旧法)B民法在太空中的作用(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空域和民事关系)C 民法对人的影响(我国民法对人的影响同时通过“个人主义”和“地域主义”)
12.民法适用应遵循的原则:a 特别法高于一般法 b 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c例外排除一般规则 d 具体条款仅限于一般条款。
13.民法解释:A 文学诠释 也称为字面解释,指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或字面意义作出的解释 B 理论解释 意味着考虑制定法律的原因和其他一切,以说理阐明法律规范的真实性。包括:a展开说明 延伸解读,指仅对法律句子进行字面解释不足以表达立法真正含义的时候,并扩充从句的意思来解释。b限制解释 缩小解释、极限解释,指的是法律规定的含义过于宽泛,其含义应缩小的解释。c负面解释,指法律规定的事项,解释相反的意思。d 比喻解释 指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的事项,类似事项法律选择条款的解释,类推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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