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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自考合同法考前重点章节考点整理

于觅晴2023-07-18 11:51:30

以下是合同法自查前三章的重点考点,考生可以在考试前重复几次,加深记忆。

2020自考合同法考前重点章节考点整理

自考合同法重点章节考点安排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

本章介绍合同和合同法的基础知识。所谓的契约。也称为合同,自然人是平等主体、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改变、协议解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它具有三个特点:

第一的、合同是法律行为,是造成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改变、终止法律行为,而不是事实上的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目的是在双方之间建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双方协议;展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这里的一致意思表示是指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这意味着平等、志愿者、真实且完全一致。

合同是债务中最重要的部分、最常见的原因之一就是所谓的债务是特定主体之间的,请求作为具体行为的法律关系,按照合同或法律规定,债权人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债务人。在债务法律关系中、债务主体、其对象和内容待定的债务主体是债务当事人,具体相对义务的客体是主体权利义务所针对的客体。因合同而产生的义务称为合同义务。但无论是债务关系还是合同关系,必须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合同法是规范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它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证实了我国法律活动的现实15著名合同,并进一步强调,未命名合同也适用于其总则的热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仅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婚姻、采用、监护及其他相关身份关系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合同法。当学生学习本章内容时,应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债务的概念及特征,了解合同关系的要素和相对性原理,了解合同的分类,了解合同法及其特点。

具体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基础知识:契约的概念及特征;合同要素;合同分类及划分依据,并举例说明;合同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合同法的特点:合同法的历史发展。(2)重点和难点问题包括:合同与经济合同的关系;债务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债务与合同的关系,合同关系中的相对性原理;债务关系的三要素及内容;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关系;合同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等。

第二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

合同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合同法的根本规范,其内容不仅适用于一般部分,对于子规则也有指导意义。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如果合同法分则没有规定,可以按照合同法总则确立的原则精神办理。所以,合同法原则在合同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一是自愿契约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选择相对确定合同内容以及合同的变更和终止、除其他外,可以自由选择合同补救措施的形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双方是否签订合同、与谁签订合同、订立何种合同以及是否变更或终止合同、在选择合同救济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任何单位、不得强迫个人、阻止或干扰当事人、变更或终止合同。这个原则是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4明确规定,这一原则的精神体现在合同法的总则和分则中。

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指民事活动当事人诚实守信的行为,诚实履行义务,不滥用权利和逃避法律或合同义务。这和自愿原则是一样的,不仅仅是合同法原则,也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对于维护和弘扬传统道德和商业道德至关重要,维持正常交易秩序,平衡利益冲突,对于法律、合同等的解释提供指引具有重要意义。

三、合法性原则。这一原则不仅要求当事人在合同法等法律的范围内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它还包含另一个原则,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当事人应当,不得危害国家、集体和第三方的合法权利,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鼓励交易原则。合同法确认这一原则的目的是基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消除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避免过多的行政干预。

其基本含义是:只要是基于双方协议的交易,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集体和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即使缺少某些合同要素,不盲目宣称一模一样都是无效的,并给予当事人调整、纠正的机会,以便交易能够顺利进行。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鼓励的交易,必须是合法的、自愿交易。无效合同、合同的成立及法律效力、可撤销合同、待合同生效、合同解释、合同的解除和合同的形式都体现了这一原则的精神。当学生学习本章内容时,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内容应深刻理解,了解合同法原则的类型和含义。

具体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基础知识和基本概念:自愿合同;诚实信用原则。(2)重点难点问题:合同自愿原则的内容;合同自愿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合法性原则的内容;承认鼓励交易原则的必要性;鼓励在合同法等方面体现交易原则。还。同学们应关注新合同法与旧合同法的比较所体现的立法进展。

第三章 合同的成立

本章是合同法的重点章节之一。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合同已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合同是否有效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素。合同的成立一般需要合同当事人、合同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并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是签订合同的必要程序,是合同的基本规则。要约和接受作为合同意向的表达,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所谓的报价,也称为报价、提供、报价或报价,表达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愿望。报价应具有某些构成要素,由具有订立合同能力的特定人士作出;有意签订合同;发给特定受诺人;内容必须具体等。报价一旦发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有效时间内,虽然各国有不同的规定,然而,我国合同法采取的是生效原则,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优惠期间,要约人受要约约束,发言人不得撤销,受要约人不得任意限制或扩大。禁止要约人违反法律和要约规定,随意撤回要约、改变要约内容。当然,法律也允许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接受之前撤回或撤销要约,但必须遵守法律。

该要约还对受要约人产生法律后果,受要约人只有在要约有效期内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合同的成立要求受要约人的承诺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我们将以适当的方式联系要约人。接受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表示,接受必须与报价一致,承诺不能修改要约的实质内容,但不包括对要约非实质性内容的修改。承诺修改要约的实质内容,视为新报价。承诺何时生效,合同签订。具体合同的订立方式包括协商、设立确认书及设立批准书。相同的,与报价相同。承诺也可以撤销或撤销。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承诺是要约的承诺,不代表接受请客邀请。邀请出价是表示希望他向自己出价,招标报价。这是事实上的行为。小能根据对方的承诺成立了合同。当学生学习该内容时,应注意要约和请客邀请之间的区别,实践中常见的一些事实行为,发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聘简章、商业广告等,它应该被明确地标识为要约或邀请。

简而言之,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必要程序。同时,合同法还进一步要求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将承担合同过失责任。学生学习本章内容,应当理解合同成立的概念,了解报价系统的全部内容、请注意,与;请客邀请之间的区别,了解承诺体系的全部内容。掌握确定合同何时何地成立的规则,能够运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包括:(1)基础知识:合同的成立及具体条件;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合同的成立方式等。(2)重点难点问题: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素;要约邀请的概念及其与要约的区别:如何判断某些事实行为是否是要约或邀请;优惠的有效时间和持续时间;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撤回和撤回要约;要约无效的概念和原因;承诺的概念及其条件;承诺生效标准;承诺延迟和承诺撤销;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规则的内容;承包过失的概念和特征;我国合同法等确认的承包过失类型。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学生应在本章的基础上学习理论。加强理论与实践的联系。注意本章内容与其他章节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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